近年来|干货 | 虚拟角色商品化的保护有哪些途径?( 四 )


2.对权利人的建议
由于目前对虚拟角色商品化的保护分散于多部法律之中 , 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做的便是积极行使权利 , 并主动从各法律中寻求防范与预备应对侵权的途径 。 譬如 , 可视的虚拟角色的权利人可以对角色外观进行版权登记 , 并保留底稿、线稿等证据以更好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对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角色名称则可以考虑自行注册或授权他人注册商标使用 。 譬如 , 前述“小黄人”案的原告便是事先对虚拟角色形象进行了版权登记 , 而2020年的“鬼切案”的原告在版权登记之外 , 更是提供了其留存的底稿等相关证据 。
其次 , 在诉讼纠纷中 , 权利人可以同时引用多部法律 , 提出多项诉求 , 以求获得最为完善的保护 。 譬如 , 前述“金庸诉江南案”便是同时主张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 并最终在角色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获得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此外 , 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上 , 由于按照普通作品所适用的寻常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索赔 , 往往结果会不尽如人意 。 由此 , 在适当的情况下 , 权利人在应对侵权时可以考虑如前述“鬼切案”一般 , 主张民法典第1185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 以求更好地填补己方损失 。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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