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音乐|反垄断终结“独家版权”,为何没有拆分腾讯音乐?( 二 )


市场监管总局何以认定这起并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给出的理由有三点:首先 , 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 , 若以并购发生时的月活跃用户数量计 , 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3.96%、49.07%;其次 , 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 , 换句话说 , 这是当时行业老大和老二之间的合并;再次 , 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 , 2017年底集中完成后 , 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 。
这直接触发了《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 ,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16年7月12日 , 腾讯主要以QQ音乐业务入股中国音乐集团 , 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 , 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 。 2016年12月 , 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 2017年12月6日 , 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
而中国音乐集团的前身海洋音乐集团分别于2013 年底、2014年4月并购酷我音乐、酷狗音乐 。 艾瑞咨询2016年公布的数据显示 , 酷狗当时是中国最大的移动音乐服务商 , 市场份额为28%;QQ音乐排名第二 , 份额为15%;酷我音乐以13%的份额位居第三 。
【腾讯音乐|反垄断终结“独家版权”,为何没有拆分腾讯音乐?】对于这样一起在5年前的并购案 , 市场监管总局会采用什么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这是涉及互联网公司的经营者集中案首次面临这样的问题 。
未触及拆分
市场监管总局给出的答案是终结“独家版权” , 核心是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或其他排他性协议 , 已经达成的 , 须在行政处罚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解除 。
腾讯当日回应称 , 将压实责任 , 与腾讯音乐等关联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方案 , 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全面不折不扣地完成 , 确保整改到位 。 而被视为“最大受益者”的网易云音乐对外表示 , 正与多个版权方洽谈版权合作事宜 。
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 , 刘旭认为 , “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本应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 , 把酷狗、酷我从腾讯音乐中拆分 , 恢复它们与QQ音乐的竞争关系 。 ”
显然 , 监管部门并未拆分腾讯音乐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 , 在数字音乐领域中 , 所谓的控制力和对市场进入和竞争产生比较大影响的排他性竞争优势 , 主要还是体现在还是在版权上 。 而其他经营要素 , 比如商业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等等 , 可能并没有太强的排他属性 。
也就是说 , 监管部门认为 , 在线音乐播放平台市场 , 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是通过独家版权协议 , 而非仅依靠合并后的市场占有率表现 。
到底何为“独家版权”?有音乐产业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说 , 在线音乐平台需要从更上游的唱片公司购买版权 , 在签订一些有排他性的“独家版权协议”时 , 在线音乐平台扮演的角色可以被理解为“版权代理人” , 所谓获得“独家版权” , 其实就是成为一家唱片公司的“总代理” , 可以再将版权分销给其他平台 , 而这些协议往往被冠以“战略协议”之名 。
关于在线音乐独家版权的合理性此前不乏争议 , 有观点认为 , 独家版权是一种著作权专有许可 , 而专有许可的排他效力恰恰是私有财产权属性的自然体现 , 协议本身也是合同各方基于自愿平等协商原则达成的双赢、互利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