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以隐私的名义,一场数据的战争打响了( 四 )


事后 , 有人在 Twitter 上发起了 #DeleteFacebook 的运动 , 好莱坞导演罗素兄弟甚至以此为题材拍摄了一部电影 。
「为什么我的数据 , 成为了你牟利的工具?」这可能是绝大多数 Facebook 用户的心声 。 尤其当数据交易已经成为一门事实上的生意时 , 数据的归属权 , 就成为了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

尚无定论的「数据确权」问题 等价交换是通行千年的交易准则 , 买卖双方一手交钱 , 一手交货 , 完成价值交换 。
而对于定向广告而言 , 交易的双方发生在公司和广告主之间 , 用户并不从中获利 。 很多用户对于信息采集的反感都来自于此:我好像失去了什么东西 , 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 , 而那些科技公司却轻松赚取了上亿的利润 。
关于数据的归属权 , 主流的评论大致有两种观点 。
有一方观点认为数据的归属权应该归平台所有 , 因为用户享受了科技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 。 经济学家薛兆丰曾经引用过著名的「科斯定律」 。
一项有价值的资源 , 不管从一开始他的产权归谁 , 最后这项资源都会流动到最善于利用他、能最大化利用其价值的人受理区 。 这是科斯定律的一个重要含义 。 而在制度设计中 , 我们应该尽量让这种资源的流动和分配更方便、容易 , 从而提高各项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率 。
简单来说 , 薛兆丰的结论是 , (资源)谁用得好 , 就应该归谁 。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 , 这是效率最高的方式 。
市场研究公司爱德曼·博岚(Edelman Berland)曾对全球 15 个国家的 1.5 万名用户展开调查:「你愿意以牺牲一些隐私为代价 , 换取更多便利与舒适吗?」有 51% 的受访者表示不愿意 , 27% 表示愿意 , 剩下的受访者没有意见或不知道如何回答 。
这揭示了一个关于隐私的悖论:公众越来越意识到在线共享数据的风险 , 但是 , 为了某种便利 , 人们依旧在披露自己的数据 。
因为用户往往是最没有话语权的 , 也很难对数据使用产生有效的监督 。 当科技公司的产品已经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基础设施时 , 用户没有别的选择 。 举个例子 , 即使你不同意微信的隐私条款 , 也很难不使用微信 , 因为你所有的社交关系几乎都在微信上 。
另一方观点认为数据理所当然应该归用户所有 。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的《欧盟通用保护数据条列》(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 , GDPR)号称「史上最严格的隐私保护法」 。 在这部条列中 , 人类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属于用户 , 而平台只能管理及合理使用这些数据 。
但是在我国 , 数据的归属权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 我国 2021 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处理原则 , 必须征得个人同意才能处理个人信息 , 但没有明确个人信息的归属权 。 而 2017 年生效的《网络安全法》 , 包括正在审议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 也都未明确个人信息的归属权 。 法律的缺位 , 造成了个人数据确权的模糊 。

技术带来的问题 , 最终要靠技术来解决 20 世纪 30 年代 , 由于摄影技术的进步 , 新闻业开始在报纸中大量使用照片 。 但这些照片往往未经个人同意 。
1980 年 , 律师萨缪尔·沃伦(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就这个问题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文章《隐私权》 , 这是法学界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 。
沃伦和布兰戴斯发表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的文章:《隐私权》|图片来源:布兰戴斯大学

技术的扩张侵犯了个人的边界 , 从一开始 , 技术就与隐私相伴而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