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建中:我国网络与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三 )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的立法主要是行为立法,对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毫无疑问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从有效的利用数据资源角度,未来需要加大与数据和信息相关的权利立法 。权利是行为的起点,行为是权利的边界 。因此,如果权利的立法长期滞后、缺位,那么对于行为的管理,行为的监管,甚至包括对于数据和信息有效的利用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所以在此我也呼吁,在关于数据、网络和个人信息方面的行为立法以及相对的基本框架搭建完成后,我们应当把立法的重点转到一个权利的立法上来 。
第三,在数字化的时代,无论是安全还是发展,我们都需要加快电信法的制定工作,因为电信法是数字时代的一个非常基本的法律 。只有加快了电信法的制定工作,才能推动基础电信业务的发展和维护基础电信业务的安全 。只有基础电信业务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它的安全得到进一步维护,才能够推动支撑整个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的发展,才能够进一步去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 。因此,电信法的长期缺位对于网络安全,对于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是不利的,所以应当加快电信法的立法进程 。
第四,在数字化的时代,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乃至于自然人,我们的身份、行为及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已经数字化,因此数据治理是一个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无论是为了维护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还是保护个人信息,促进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数据行为的监管都显得格外重要 。因为数据的监管涉及到了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不仅仅涉及到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也都会涉及到数据的监管 。因此,数据监管是一个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需要尽快的建立数据协同监管的协调机制 。我们不希望九龙治水,但是这九条龙必须要团结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一个有效的数据协同监管协调机制 。只有把数据协同监管的协调机制建立起来,我们才能够更好的实现这几部法所追求的立法目的 。当然,数据协同监管的体制建立是前提 。在这个体制的前提下,再去完善数据协同监管的协调机制 。
【时建中:我国网络与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第五,需要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网络与数据、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数据处理与信息处理的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这几组概念和关系,不仅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更重要的实践价值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它的理论意义也会暗淡无光 。正因为这几组概念的内涵、外延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的辨析和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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