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马斯克终于认了:“自动驾驶比想象的难”!比技术更难的是事故追责机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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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担责能更好保护受害方权益
国内立法也开始回应自动驾驶的责任事故分配问题。
3月24日,公安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55条第2款中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
,这明确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规定。
第155条第3款还规定,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该款被专家认为给更高层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预留了接口。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围绕人来确定,包括驾驶人、汽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改变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形态。
在“自动驾驶与法律责任”研讨会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认为,目前以人为法律责任主体的立法逻辑体系设计难以满足技术的快速发展。
郑戈说:
“征求意见稿提到了两种状态,驾驶人在操作时按照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定责,在启动了自动驾驶系统的情况下,则引入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但是如何界定系统开发者或控制人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此,郑戈认为,在目前行业标准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由整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商统一承担责任,然后可以基于过错追究其他第三方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整体上是以过错为基础构建的。然而,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后,使用人无需实施具体的驾驶行为,驾驶过错自然也不复存在,使用人究竟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了难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郑志峰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驾驶行为转向保有行为,由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让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正在全球逐渐成为一种共识。
例如,欧盟《关于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的责任立法倡议》针对自动驾驶汽车这种高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提出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建议。
其第4条明确规定:“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部署者须对人工智能系统驱动的所有物理或虚拟活动、设备或运作过程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坏承担严格责任。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部署者不得以其行为已尽到勤勉义务或损害是由人工智能系统驱动的所有物理或虚拟活动、设备或运作过程所造成之原因主张自己免责。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或损害,部署者不承担责任。”
“这样既有利于简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也有利于保障事故受害人权益。”郑志峰说。
本期编辑 陈思 实习生 王绮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