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重磅!国家再出手,又一个互联网巨头被罚34.42亿元!

美团|重磅!国家再出手,又一个互联网巨头被罚34.42亿元!

文章图片

美团|重磅!国家再出手,又一个互联网巨头被罚34.42亿元!

文章图片


10月8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依法对美团在外卖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处罚 , 主要内容如下:
1、美团停止违法行为 , 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
2、处以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 , 即34.34亿元;
3、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 , 要求其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 , 在维护商家和骑手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全面整改 , 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

【美团|重磅!国家再出手,又一个互联网巨头被罚34.42亿元!】2021年4月 ,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专案组 , 依法扎实高效推进案件查办 , 广泛开展调查取证 , 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并全面深入分析 , 查明案件事实;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美团陈述意见 , 保障其合法权利;确保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
经查 , 2018年以来 , 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 , 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 , 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 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 , 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 , 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 , 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 , 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 , 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 , 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 ,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 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 2021年10月8日 ,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 , 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 , 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 , 计34.42亿元 。
同时 , 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 , 要求其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 , 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 确保整改到位 , 实现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 。
“二选一”是一种垄断行为
“二选一”是一种垄断行为 , 所谓的2选1是指商家在该平台所注册之后是不能够在其他的平台注册的 , 否则将会被限流 , 而且措施是非常严厉的 , 这对于商家的利益来说是一种损害 。

有人认为平台和平台运营商是平等的契约关系 , 前者要求后者“忠诚” 。 这种说法忽略了“二选一”对市场交易和消费者的危害 。
表面上看 , 虽然每个电商平台都对消费者开放 , 但由于精力、习惯等因素 , 大量消费者会“粘”在一个大的购物平台上 , 希望在一个平台上获得更多的选择 , 也就是同一个商家进入多个平台供消费者选择 。 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 , 这无异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
同样 , “二选一”也侵犯了商家的竞争自由 。 平台与商家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展示和被展示 , 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结账方式、推广方式、排序算法都会影响商家的利益 。 如果可以同时进入多个平台 , 商家就有更多的机会规避劣势 , 包括在不同平台销售不同的产品 , 甚至最后离开一个平台 。 如果你被迫提前“锁定”一个平台 , 商家会倾向于“一动不如一静” , 导致经济学上的沉没成本 , 失去双方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