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刑拘!清远一女子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恶意注册
我国民法典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总会有人以“互联网时代信息不都是公开的吗”之类的理由,将他人的信息进行非法利用。不过天网恢恢,再如何隐蔽的作案手法,依旧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这不,清远一女子就因非法利用他人信息牟利被刑事拘留。
案情回顾
近日,阳山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根据上级指令,对阳山范围内利用手机卡开卡环节恶意注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统一收网行动,行动中抓获1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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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刑拘!清远一女子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恶意注册】(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
经调查,柳某某(女,阳山县某通讯店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帮客户开办电话的工作便利,将客户新开办的电话卡装到事先准备好的手机里,并将手机号发到已加入的各类注册群中供黑灰产人员使用。
柳某某在接收到注册验证码后,再将验证码发送到对应的微信群中供黑灰产人员完成注册账号,黑灰产人员完成注册账号后通过微信向柳某某支付每条验证码1元至15元不等的雇金。截至案发,柳某某通过以上非法手段共获利120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与《民法典》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柳某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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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送往拘留)
警方提醒
非法使用他人信息属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大家保护好个人信息,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要求,如发现有非法使用他人信息牟利的行为或举动,请及时拨打110进行举报。
法律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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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丨 平安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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