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卡|企业注册登记篇( 二 )


注意:
① 在“单一窗口”界面需使用电子口岸IC卡插卡登录,并在变更时勾选对应企业类型“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等,可复选。
② 办理变更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物流企业还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列入“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的,可以办理物流企业注册登记。
③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④ 对其他参与企业,确有需要的,可以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登记,企业应提交《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
相关文件依据:
1.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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